2007年9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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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花”在浙江怒放
本报记者 仇健

  “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行走在浙江的大街小巷,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是与人发生了纠纷,都能很方便地找到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之花在枫桥绽放后,已经开遍了我省各地。
  走过20年,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经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和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个方面的纠纷。人民调委会的建设也日益规范,目前,全省标准化调委会的比例达到了90%以上。特别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此,各地也不断探索、总结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从2000年开始,建立了全省性的每季一次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机制。通过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和专项治理、定期进行矛盾纠纷动态分析、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有力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测、预防体系,及时掌握和消除了一大批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较好地把握住了工作主动权。
  针对公安“110”处警的纠纷70%以上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畴的实际,以台州、舟山开头,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司法所(乡镇、街道调委会)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通过联动联调,较好地实现了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上的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和力量整合,极大地提高了对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和调处能力。
  宁波市率先在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中开展了矛盾纠纷预警性信息报送、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应急调处预案制订、群体性不安定因素预测等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并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预警、预案、预测为主要内容的“三预”工作机制。继宁波之后,各地也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以司法所为骨干的乡镇(街道)调委会处置和化解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等七项制度。杭州、台州等部分地方还在县(市、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立案前劝导等方法,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人民调解工作多种机制的建立和实践,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模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更加显现出其生机和活力。
  在这些机制的“护航”之下,在全省168174名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大量纠纷在基层化干戈为玉帛。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6年,全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处矛盾纠纷893452件,调解成功860394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6.3%;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466件,涉及323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7484件,涉及28437人。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化解,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因素。
  与此同时,广大人民调解员通过公开调解、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